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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申请入会--协会章程

2017-07-14

安徽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

第一条 本协会的名称为:“安徽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”(英文名称:Anhui clea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.缩写ACIA)。

第二条 本协会是由安徽省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企业,包括清洗保洁设备、材料用品生产厂家及经营经销商等,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 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职业标准,规范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。加强行业人员的专业培训,提高行业人员专业技术技能。组织开展行业技术研究,积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。切实维护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 为加强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,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    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本协会的住所地:安徽省合肥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    (一)参与制定和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企业等级标准、服务质量标准、人员技能等级标准,进一步规范全省清洗保洁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;

(二)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,着力提高清洗保洁人员服务技能水平;

(三)维护全省清洗保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;

(四)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检、行评,做好本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;

(五)加强技术研究,做好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;

(六)积极主动承办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,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;

    (七)经相关部门批准举办本行业展览(销)会、报告会、招商会等,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;

 (八)注重对本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向中国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;

    (九)建立网站,进行行业统计调查,及时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;

 (十) 创建《会刊》,介绍清洁设备使用与维护,探究清洁实践中的技术难点和解决方案,对会员和先进人物、事迹进行宣传等。

第三章

    第七条  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    (三)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,从事清洗保洁业务;

(五)诚信经营,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六)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。

    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
    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    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    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    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   (一)有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   (二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    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    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六)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

(六)自觉遵守行规行约,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;

    (七)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,行使会员权利,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力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事会的职权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   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/3)。

第二十二条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二十五条 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七条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 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二十八条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
第二十九条 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三十条 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    第三十二条 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三条 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四条 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三十五条 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六条  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(社会)资助;

   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    (五)利息;

    (六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;
 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七条 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八条 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。

第三十九条 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条 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一条 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四十二 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

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    第四十三条 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

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四条 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 第四十五条 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    第四十六条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   第四十七条 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九条 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 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一条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

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五十二条 本章程经2015年8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四条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